(二)专项整治阶段(2008年2月1日至29日)
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实施联合执法,全面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坚决彻底消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问题。对违反“六条规定”限期内未整改合格的部门(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公安、消防、安监、经贸、建设、工商、文化、旅游等部门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防火间距不足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消防登高面、堵塞消防车道的,一律予以拆除。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商场、市场、宾馆、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变更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尤其是要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文体部门要依法对已核发的相关证照予以吊销,符合取缔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旅游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或降级处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致使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经责令整改但拒不改正的经营管理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实施拘留处罚。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专项行动提供有力的宣传平台,义务刊播专项行动通知、公告,义务刊播消防公益宣传广告,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工作动态,对典型火灾案例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要根据第二阶段火灾隐患治理情况认真填写《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于2008年3月1日前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验收阶段(2008年3月1日至4月1日)
县公安、消防、安监、经贸、建设、工商、文体、旅游等部门要对隐患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六个必查”的要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全面评估。对于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单位,一律禁止恢复营业,并将《火灾隐患登记表》保存备案,落实隐患跟踪督办,直至隐患整改完毕并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方可允许其恢复营业。
第三阶段工作结束后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相关部门要将《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汇总后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总结和《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附件2)于2008年4月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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