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建设教育培训应坚持勤俭节约,有效利用当地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设职业技师培训学院和地、州、市建设类培训机构在建设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突出办学特色。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要加强办班的组织管理,合理设置培训课程,符合在职教育培训特点,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培训单位要重视学员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建立学员档案,将学员名册、编号和考核成绩等基础资料及时存档。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设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扩大和夯实各级建设教育培训网点。

第五章 证书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各培训单位要加强培训证书的管理,对所发的培训证书负责,建立健全证书编号、登记制度,核发的所有证书都要在自治区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备案,同时在建设人才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证书外,建设行业领导干部(含县市长)培训结束后,由建设厅发放统一印制的证书;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执业注册师继续教育、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建设厅指定的机构统一发放《继续教育证书》和《岗位证书》;专项业务培训(含应急培训),由培训单位发放培训证书或证明;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建设行业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颁发自治区建设行业《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培训单位应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举办各类培训班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否则,视为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以减少课时、降低教学服务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办班、乱收费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