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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以国家部委、外省(区)、直辖市社会团体(协会、学会)名义在自治区境内举办的建设行业各类培训班,应由自治区境内的协办单位,凭相关单位正式培训文件商建设厅相关处室后报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教育培训应坚持就近就地、方便学员,原则上在自治区和地、州、市建设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自治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由建设厅委托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师继续教育,由机关处室、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相关协会共同提出培训方案予以实施;岗位培训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实施;专项业务培训(含应急培训),由机关处室、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各类执业资格考前培训、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或经批准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凡属于建设厅重点培训项目,以建设厅名义下发文件。自主性培训项目由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下达同意办班的批复,统一编“新建人教字”文号后,由培训单位自行下发办班通知。培训单位在下发办班通知时,必须附有建设厅人事教育处批复(复印件),同时抄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和计划财务处。

  第十三条 各类培训应使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暂未印发大纲和教材的,由自治区建设厅各相关处室组织认定。

  第十四条 培训班结束之日起半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将培训情况书面报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和计划财务处。内容包括:培训人数、授课教师名单、考试(考核)成绩、证书发放、经费收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四章 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二)从事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有健全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四)有相对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必要的教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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