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建设教育培训必须遵循规范、有序、节约的原则,自治区建设厅对全区各类建设教育培训进行政策指导、归口管理、分类实施、质量监督,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教材、教考分离和考核评估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厅人事教育处是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业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范,编制教育培训规划,审核年度培训计划,指导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师资力量,有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并具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二章 培训计划

  第七条 建设教育培训计划分为重点培训计划和自主性培训计划。重点培训是指按照建设部和建设厅的安排部署选调建设行业领导干部培训;结合建设行业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颁布实施必需开展的宣贯培训等。自主性培训是指旨在提高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所开展的常规培训。培训计划包括下一年度所有培训项目。

  第八条 自治区级重点培训计划、自主性培训计划均由厅系统各培训单位自行申报,内容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师资力量、教材、规模、时间、地点、收费标准和颁发证书等。培训计划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人事教育处审核,逾期未报,视为该单位无培训项目。各地自行举办需建设厅统一发证的各类培训,应经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并接受统一考核、管理。

  第九条 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对厅系统各单位申报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由主管厅领导审批,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后统一下达年度培训计划。经审定通过的年度培训计划是各单位进行培训办班的依据。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擅自办班,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应急性培训,需在办班15天前将相关材料报人事教育处审核,由主管厅领导审批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