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
为加强自治区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工作中如有问题,可与我厅人事教育处联系。
联 系 人:郭燕平
联系电话:0991-2822938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和监督,规范教育培训行为,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培养高素质建设行业职工队伍,依据
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培训办班归口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培训班及有关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新计价费[2003]15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教育培训是指对建设行业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的知识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培训。
第三条 建设教育培训主要包括:建设行业领导干部培训、建设类执业资格考前培训、执业注册师继续教育、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项业务培训(含应急培训)、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等。
建设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体现建设行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以适应建设事业发展和建设行业人员提高素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