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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的意见

  要根据应急物资存储时间、质量状况和供求预测情况,制定储备物资更新计划和工作程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物资轮换和更新。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对于过期、失效或报废的物资要及时补充更新。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授权应急管理机构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财产,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归还被征用单位或个人的财产,造成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
  (三)完善调拨机制。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和在远郊区县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在事发地区县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应急物资调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
  城六区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和在本市范围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在事发地区县应急委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具体指挥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要调用非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物资,以及相关部门需要调用非本部门应急物资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通过物资主管部门或市应急办协调调度。
  本市范围以外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通知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求,由市应急委统一协调调拨本市应急物资。市属相关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调拨本部门所属应急物资时,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报相关市领导批准后调拨。
  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和应急联动。当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不能满足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时,可通过联动机制协调调拨所需应急物资。
  (四)强化监督检查。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应急委要建立完善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强化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监管。要加强对承储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应急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情况,并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储备物资进行检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对应急物资购置、发放和使用情况,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情况,社会捐赠情况,以及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保障机制
  (一)强化经费保障。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应急委应将所需应急物资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组织、个人捐赠应急物资和相关资金。逐步探索多元化的应急物资经费渠道,形成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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