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需提供达到该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增项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
《规定》第
十六条和第
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注册机关也可依据职权予以注销注册。
注销注册后,注册机关收回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新疆建设网和自治区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及自治区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向注册机关申请更换,更换时需交回污损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注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
《规定》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下列时限内完成注册:
(一)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20个工作日;
(二)延续注册,10个工作日。
(三)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以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