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因变动执业企业、所在执业企业名称变更、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变动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所在执业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后取得新的专业资格的,可申请增项注册。申请增项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