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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结合自治区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向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以下简称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受理、审批,统一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尚未实行网上申报的,注册机关可以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受理工作委托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期内的执业行为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书面申报方式,积极推行网上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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