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
根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结合自治区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向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以下简称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受理、审批,统一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尚未实行网上申报的,注册机关可以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受理工作委托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期内的执业行为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书面申报方式,积极推行网上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