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市)、州建设局(建委),各市城市规划局: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以下简称规划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和下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包括风景名胜区规划,下同),审查、审批、调整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许可、竣工认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规划执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规划执法监督。
州、地(市),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执法监督。
第五条 规划执法监督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编制、调整、修改的权限、依据和程序;
(二)城乡规划审查、审批的条件、权限、时限和程序;
(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据、主体、条件、办理时限和程序;
(四)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的条件、时限和程序;
(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后监督检查的主体、实施程序。
第六条 规划执法监督方式包括:
(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定期执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