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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国资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县国资委审核批准,由县国资委对拟出租的固定资产按照市场运作模式,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二)事业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三)行政单位不得用固定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应当按照 “统一收缴,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县国资委设置专户,统一进入财政收支规模,列入政府预算。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对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固定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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