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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捐赠是指固定资产在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或接受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是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正常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主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会同县国资委、相关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经单位审核后,报县国资委,由县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数额超过10万元的,报县财经领导工作小组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处置,各单位应将审批结果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固定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以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方式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委按审批权限审批,并及时出具调拨、捐赠固定资产划转批复文件,由单位财务部门持县国资委对固定资产处置意见批复等,办理有关固定资产调拨、捐赠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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