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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记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支出和费用。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并及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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