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8〕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的原则是: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都要设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要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并对所管理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专管机构的单位,应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管理,并指定人员专管或兼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对管理人员进行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