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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8〕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县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治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域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三条 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交纳的税款,包括建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工程合同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自建自售的还应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持有关手续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建筑业工程,应按工程项目经理人税务登记和税务部门确定的税款征收方式,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
  第五条 施工方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施工方收取税收保证金,税收保证金保存时间截止该工程完工验收。税收保证金相关凭证应由施工方及时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不论本地或外地的,应按规定于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登录,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发改委及其他有权批准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税务登记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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