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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自治县召开的各类会议的会标应当同时使用汉、哈两种文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召开会议,根据情况,可使用一种或两种文字的会标。
  第九条 党的机关的牌匾颜色为白底红字,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牌匾颜色为白底黑字,也可使用铜色牌匾。牌匾的字体一律用仿宋体,哈萨克文字及其他民族的文字一律用印刷体。
  第十条 少数民族文字与汉文字同时使用时大小应当相称,比例为1︰1,用字规范。单位牌匾的文字按下列规定排列:
  1、哈萨克文字居上,汉文居下;哈萨克文字一律横写,不得竖写。
  2、并列使用的,哈萨克文字居右,汉文居左。
  3、书写有外国文字的,哈萨克文字居上,汉文居中,外文居下。
  第十一条 按机关的级别,牌匾的规格尺寸如下:县团一级160×80(厘米);乡镇一级140×70(厘米)。单位刻制公章的规格尺寸由县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审定,使用的文字须经县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审核。公章中哈萨克文字在左,汉文在右。
  第十二条 机关牌匾必须悬挂在机关正面大门上方,牌匾上的名称应为法定名称,一般应与单位公章上的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商店、公司和服务性行业的牌匾可按建筑物的大小决定,可以采用彩色牌匾,但必须用民汉两种文字。两种文字同时使用时必须翻译正确、大小相称、用字规范。
  第十四条 各类牌匾、商品名称、广告等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或汉语拼音。
  第十五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及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口岸、场等名称,均应使用规范的哈萨克文字和汉文字。
  第十六条 汉字使用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标准,不得乱用繁体字,滥造简化字,不得书写错别字,禁止歪曲、自造成语。
  第十七条 凡以少数民族语言称谓人名、地名的汉字音译转写,应当根据《哈萨克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使用手册进行音译转写。
  第十八条 为确保准确使用两种文字,各机关、单位、公司、厂矿企业、商场、门市部的牌匾、招牌、路标、标语、印章等应先写出式样,送县语言文字古籍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进行制作,不得随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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