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巴各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用字管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共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在公共场所书写、制作、印刷的具有示意性、公共性的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
第四条 县语言文字古籍办公室是自治县社会用字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文化、教育、民宗、广电、卫生、建设、工商、司法、公安、交通、质监、城管、文明办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和公章、牌匾、证件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等,都应使用规范的哈萨克文字和汉文字。
第七条 公共场所使用文字的广告、界牌、指路标志、宣传标语和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必须使用汉、哈两种文字;县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说明书等,也必须使用汉、哈两种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