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应有印江自治县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家庭 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12个月以上。
(三)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亲属居住者)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除外)或无房户。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或实物配租: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其赡养义务人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四)家庭中主要劳动者持有残疾人证书且无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十六条 安置廉租住房后,最低收入家庭原居住的私有房屋一般由自治县建设局按市场评估价予以收购,纳入直管公房管理并用于廉租住房的配租。但最低收入家庭为两代以上并具备分户条件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廉租住房;
(一)已享受房改政策的;
(二)原有私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已作拆迁补偿、安置或被转移、出租的;
(三)人均已有住房使用面积超过8平方米的;
(四)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家庭低收入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违法收养的。
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有关证明资料:
(一)户籍证明。以户口登记资料为准;
(二)家庭收入证明。有就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个体劳动者、无固定职业者及无职业者,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申报,经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的则由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签署证明意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三)住户情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由户口所在地村镇建设管理所和居民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