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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8〕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印江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文件精神,结合印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提供给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最低收入的家庭承租居住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是指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区范围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一年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五条 本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在一定时期内由其承租,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对象,不再按原来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而是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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