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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以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契机,取缔和关闭无证非法勘查、开采。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的通知》精神,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经常性地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查、排查,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对制止无效的,要联合安监、环保、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强制取缔关闭。
  (二)以探矿权、采矿权年检为手段,经常性地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县国土资源局要经常性地对辖区内的各勘查项目、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1)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各种证照是否一致,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2)是否存在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是否存在采富弃贫、采厚弃薄等违法行为,“三率”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3)是否按规定按时提交井上井下对照图,按时填报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年报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告;(4)是否越界勘查、开采,是否以采代探,是否擅自改变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等违法行为;探矿权人是否按勘查设计完成最低勘查投入;(5)是否破坏地质环境、是否存在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违法行为;(6)是否按时提交勘查、开采年度检查报告,年检勘查、采矿许可证;(7)是否按规定按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煤炭、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我县所有矿山企业遵守和执行煤炭管理、矿山安全、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检查两次,并做好书面检查记录,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经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对查出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违法类别分别予以查处。
  (三)以资源整合为突破口,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采。严格按照地区行署对我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批复,抓好我县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凡年生产规模达不到我县矿产资源规划中最低开采规模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要限期关闭;凡两矿之间间隔距离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列入资源整合的范围,对布局不合理,分布在省干道、旅游公路沿线的砂石矿山,要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另选开采点;对无故不整合或不另选开采点的,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矿山进行关闭或不再延续其采矿权。自治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资源整合的有关工作,对达成协议能整合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办理采矿权的变更,其它部门完成相关证照的变更。
  (四)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抓好我县的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矿权设置。根据全县工业经济发展要求,优化我县矿产资源配置,延伸矿产资源开发的产业链,提高矿产资源的附加值。今后凡在我县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砂石矿除外),必须就地加工成产品后方可运输出县境外,不得直接销售原矿石出县境外。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置我县的矿权。凡在我县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严格审查其资金、技术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矿业权设置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矿权设置,除按有关规定可以行政审批外,一律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权。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进一步找准我县的优势矿产资源,同时加快我县已初步查明的镁、大理岩等优势矿产的开发步伐。今后凡在我县内设置有矿权的矿业企业,在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变更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与矿权延续、变更和转让的有关行政审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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