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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救灾资金的审批:救灾资金实行部门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由有关部门管理使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有关部门在准确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自救能力及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制定初步方案,与财政部门协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然后以有关单位、财政两部门联合文件下发到乡镇。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的发放: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调度资金和物资,保证救灾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缓拨救灾资金,不得用作任何抵扣。财政部门在收到下拨的各类救灾专项调度资金或其他救济资金以及物资后,需将资金及时拨付到救灾资金专户上。在分配方案确定后,从县财政专户中将资金拨付到有关部门的救灾资金专帐中。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的采购:如采用实物救济灾民,救济物资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以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并对救灾物资进行统一标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救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救灾资金预算监督,做到专人负责,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要求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完整、准确。

第四章 救灾资金的监督

  第十四条 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民政部门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救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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