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在实施试点资金报账管理过程中财政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试点资金的拨付管理、监督管理等,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按项目工程进度调度项目资金;
(三)协助农口部门搞好支农资金整合的项目库建设。
第五条 县整合试点办、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报账制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六条 试点资金报账制管理必须以项目为基础,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立项、申报、审批(备案)、实施、验收和监督等。在试点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强化试点区内的项目调查、规划、设计、论证、立项、申报、审批、检查、验收工作,为试点资金报账管理提供项目管理依据。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试点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县整合试点办应指定专人负责资金的报账制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试点整合资金中,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等。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后,应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及时将指标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整合资金专户上。
第九条 县整合试点办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报账请款情况等拨付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 试点整合的资金一律实行转账结算,不得支付大额现金。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完工后资金如有节余,应按财政决算编制的要求办理决算,有明确规定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的,下一年度继续进行项目安排使用。
第三章 报账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试点整合的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县委、县政府的整体发展规划,认真做好项目的调查、规划、设计、论证、评估和筛选,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农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