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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县统计局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建立实施GDP能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每半年对GDP能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强化对能耗指标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主管部门要对能耗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健全能源计量管理,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五、完善鼓励政策
  (一)加大政府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支持力度。县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产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节能降耗示范项目及节能降耗宣传周、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奖励表彰补助等。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经贸局研究制定,县经贸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有关财税政策。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利用国家节能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节能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节能降耗技术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和节能降耗示范项目建设。
  (三)实施节能降耗表彰奖励制度。每年节能宣传周期间对在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四)实施政府节能采购。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力度,不断完善采购机制,提高节能产品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县财政局要把好政府采购关,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达到较高能效标准的节能产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贸局,负责全县节能的日常工作。各乡镇、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具体实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经贸局负责全县节能工作组织协调、重点能耗监控企业的节能监管,指导规模工业的节能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制定节能工作计划,分解节能指标,并会同县经贸局、统计局建立节能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县统计局负责建立节能指标统计体系,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及农村的节能工作;县建设局负责指导建设、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县交通局负责指导交通领域的节能工作;县商务局负责指导商业领域的节能工作;县旅游局负责指导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县教育局负责指导教育系统的节能工作,在中、小学校开展能源、资源国情和节能教育;县煤炭管理局负责指导煤炭企业开展资源利用率的工作,加强回采率和资源利用率管理;县卫生局负责指导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各乡镇按照属地原则,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各企业的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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