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县委宣传部:负责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普查结果的发布以及普查资料出版方面的协调事宜。
县编委办:负责提供全县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登记名录;配合开展对全县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以及单位清查结果的核实、普查资料的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
县经贸局:配合开展对企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参与对单位清查结果的核实、普查资料的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普查专项经费、协调指导乡级普查专项经费落实;监督普查专项经费使用。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提供全县行政区划资料以及协调普查工作中有关行政区划确认方面的事宜;协调配合开展对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以及单位清查结果的核实、普查资料的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县级业务登记资料及相关数据,督促乡镇税收机构分别向同级普查办提供业务登记资料及相关数据;协调配合开展对企业、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工作;配合对单位清查结果的核实、普查资料的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
县国税局:配合开展经济普查登记,参与对所管辖企业、个体经营户清查结果的核实以及相关普查数据质量的控制和评估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个体经营户注册登记资料;协调配合开展对企业、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工作以及单位清查结果的核实、普查资料的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提供全县各类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代码的登记名录资料;配合开展普查登记并协调解决有关代码方面的问题以及单位清查结果的核实、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普查工作要求
我县各类经济单位分布面广、情况复杂,普查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地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科学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县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