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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6、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经营采伐政策,以调动群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和范围
  (一)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基本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权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督服务有效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二)改革范围
  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要落实经营管护责任制,并同时落实进行确权发证。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明晰产权
  林业产权的范围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明确集体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六种形式。
  1、稳定自留山政策。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2、完善责任山政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予稳定;如现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但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3、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均山林面积计算,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愿组合联户经营。
  4、“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要稳定和完善现行管理办法。完善的内容一是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二是明确经营主体以及经营目标;三是明确净收益分配办法,按股分红的比例不低于70%,其余部分用于经营主体扩大再生产和奖励。具体意见经财务单独核算,净收益的70%以上按股分配。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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