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监、乡企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小作坊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生产企业和业主要坚决依法取缔和严厉打击。
(五)民政部门要对关闭、取缔的企业及“黑煤矿”、“黑砖窑”、“黑作坊”中身份不明的智障人员和流浪人员实施救助,并负责遣送回原籍。
(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
(七)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合法经营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积极帮助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现企业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执行情况和建筑工地农民工的生产、生活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拖欠工资行为,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追讨农民工工资,并对拖欠单位进行处罚。
(九)各乡镇要立即清理、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检查。乡镇、村两级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逐级确认,建立台账,存档备查。乡镇在进行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存在非法用工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关闭的非法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需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及遣散人员支出等费用从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财产拍卖和非法窑主个人财产拍卖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加强监督,狠抓落实。要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对各村寨进行地毯式排查,领导分片包村,实行分片包干。要坚持“边检查、边纠正”的原则,强化执法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对查出来的问题,一定要严惩不怠,对那些惨无人道的“黑心”业主和包工头,要从重从快进行惩处。对被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要一律关停或取缔,决不能以罚代处,也不能因为怕经济受损失而姑息迁就。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查出有党政干部参与,官商勾结,为企业主充当保护伞的,不论涉及到谁,涉及到哪一级干部,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对行政不作为、渎职和借机索要好处、欺压百姓等行为,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此次专项活动中没有进行查处的企业,事后出现非法用工及不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将从重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