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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打击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打击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张明任组长,副县长谢尚林任常务副组长,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工商、建设、卫生、安监、乡企、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另行文)。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指导本乡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执法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生产、雇用和管理工人承担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并按照地、县的有关规定,对各类企业,尤其是非法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切实抓好此次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日常监察执法巡查的力度。对合法开办企业已经录用的人员,要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对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食宿条件等履行劳动合同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督。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依法责令整改。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该停业整顿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该吊销证照的,依法吊销其证照的。对非法开办的“黑煤矿”、“黑砖窑”、“黑作坊”等要依法关闭和取缔,同时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算和支付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各类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案件,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查处完毕。
  (二)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打骂体罚职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拐卖人口、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活动。驻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巡查和排查工作,对所有用工人员要依法办理《暂住证》,对未持有身份证件的人员要严格审查,依法处理;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打骂体罚员工、限制人身自由、拐卖人口、强迫劳动、使用童工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提请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没收财产、关闭企业,根除违法经营的隐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强化乡镇基层工商所职能,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企业、小砖厂、小作坊要坚决依法取缔;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要采取措施,纠正其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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