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整顿和规范过程中,对无证矿山或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公安机关不得提供民爆物品,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6、国土资源、发改、经贸、煤炭等部门对我县的矿山布局、资源配置、供需结构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在5月底前提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方案。
(三)规范阶段(2007年6月1日至9月30日)。
按照规范工作内容和重点进行整改,编制、实施和调整矿权设置方案,通过整合,矿山数量力争减少20-30%;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理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和程序;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等。
1、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
2、设立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周转金,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3、制定规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行为,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三率”指标不达标,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4、建立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矿山督察制度。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价、企业设立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强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强制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5、积极探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6、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发改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通过年检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单位、矿山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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