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因亏损等原因对足额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持《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县地税局提出缓缴申请,经县残联和地税局审批后,予以缓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申请缓缴的单位当年只缓一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必须足额缴纳。
第九条 征收检查
县地税局应将保障金代征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县残联会同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金征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代征代扣保障金手续费
代征代扣保障金手续费由县残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不超过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数额8%的比例向县财政局申请。
第十一条 保障金使用管理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保障金的使用,由县残联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年终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县残联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体开业和从事农村生产劳动;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经县财政局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县财政局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要如实按时向县残联报送有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资料和统计报表,各种报表必须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第十五条 征收、代扣和代征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缴,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照《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