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核认定
(一)县残联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核实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并提供给县财政、地税部门,作为财政代扣、地税代征的依据。
(二)每年3月1日至4月20日,各用人单位须持上年度《贵州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劳动情况》统计报表和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身份证以及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凭证等材料到县残联审核认定应缴保障金数额。未按期参加审核认定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收保障金。
第七条 征收管理
(一)县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财政负责代扣,上挂部门由县残联征收。
各类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纳税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地税局负责代征,并将保障金纳入税务管理范围。
(二)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8月1日至12月30日为上年度保障金的征收时间,征收期间,财政拨款单位向县残联申报缴纳;纳税单位随税一并向县地税局申报缴纳。
(三)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其他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管理经费中列支。
(四)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书》,票据到县财政局领取;其它部门征收的保障金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票据到县残联领取。
(五)县残联征收和财政代扣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地税局代征的保障金,按省级10%,县级90%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六)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和其他部门征收保障金,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七)县残联、财政和地税部门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缴库对帐制度,特别是要严格共享收入按比例缴库的对帐,防止出现混库。
第八条 保障金的减免
(一)法院已受理并进入法定程序申请破产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年实发工资人均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县职工年人均工资50%的亏损单位,可申请减免保障金。申请免缴保障金的单位,须在每年4月20日前将《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县残联审核,经县财政局、残联批准后,予以免缴。未获批准的,须按时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