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7〕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县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江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印江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县残联 县财政局 县地税局 县人行 2007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96)第18号)、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59号)的有关规定,依照《行署办转发地区残联等部门关于铜仁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铜署办发〔2006〕17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社会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 保障金由县残联征收。
第四条 征收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及外地驻印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五条 征收标准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一残疾人指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县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
保障金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数)×本县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