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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县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以及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廉租住房管理有关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自治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腾空的直管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购买、建设,由自治县建设局会同自治县财政局根据财力和急需实物配租家庭的数量,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以收购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具有本县城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并且取得本县城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12个月以上且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亲属居住者)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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