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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至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四)第(二)、(三)种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只能申领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养老待遇调整机制。

  (一)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镇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具体办法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市缴费基本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负担。

第五章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第二十三条 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他地区可结合新农保的实施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衔接办法执行。

第六章 职责分工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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