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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科学遴选抗菌药物、加强购用管理
  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的遴选应参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推荐品种,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经济易得”的原则进行。规格应以《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推荐的常用规格为主。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药物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儿童用药酌情增加,但需要报我厅备案;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一品两规”)。
  参与抗菌药物品种品规遴选的专家应由医务、护理、医院感染管理、药学、临床微生物等部门以及感染性疾病、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的专家组成。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遴选应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的有关规定。二级医院要结合医药卫生改革的精神,主要解决一般常见病的治疗,应该面向基层,尽量使用有效、价格便宜、群众接受的国产抗菌药物,要求使用的国产抗菌药物(不包括合作、合资)品规数不少于30%。三级医院使用的国产抗菌药物(不包括合作、合资)品规数不少于10%。
  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原则上为一个患者一个疗程的使用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应当每半年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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