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四)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其他需要特别关注或者存在特殊困难的群体。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的特殊情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发生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
  (二)接到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及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违法案件需要紧急处理的;
  (三)发生新闻媒体曝光或网络媒体反映的重大违法案件需要快速处理的;
  (四)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五)直接到访的投诉人在10人以上的;
  (六)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或者涉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等金额50万元以上的;
  (七)劳动者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的;
  (八)其他需要快速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启动“绿色通道”的建议,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
  举报投诉案件的启动建议在《举报/投诉登记表》中提出,其他案件在《立案审批表》中提出;举报投诉案件未能在受理环节发现存在应当启动“绿色通道”情形的,也可以在立案环节提出启动建议。
  第九条 决定启动“绿色通道”的,适用下列特别程序办理:
  (一)接到举报投诉当日受理并立案;
  (二)自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等原因导致无法调查取证的情形除外;
  (三)立案调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但依法组织听证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 “绿色通道”案件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应当及时将适用特别程序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绿色通道”案件情况进行统计。
  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每半年对本市劳动保障监察“绿色通道”案件情况进行汇总,分别于每年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将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劳动监察总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