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
7、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及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
(2)《
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八条。
8、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七条。
9、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四十一条。
10、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或迁移、拆除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条、第
二十二条。
11、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