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加强酒类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3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于2012年2月2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总结报送市质监局(联系人:李宏伟,联系电话:0467-2396197,电子邮箱:lihongwei031212@sina.com)。由市质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李鸿林担任,副组长由市质监局局长赵玉勤担任,成员由工商、质监、卫生、公安、商务、食品药品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质监局。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抓好酒类质量安全工作。
县(市)、区政府要将酒类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酒类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落实企业责任。强化酒类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依法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和自查自纠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法制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酒类产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直接责任人。酒类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设置相关标识。加快推进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建立酒类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商的信用档案,对有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监管,将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对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和严重失信记录的要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强化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开展“放心酒”示范店建设。
(三)加大惩处震慑力度。各级监管部门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及处罚结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提高调查取证和刑事立案效率,严厉追究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重大犯罪案件市公安局要挂牌督办并及时上报省公安厅。各地要细化完善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投诉赔偿监督机制,特别要对酒吧、酒类专营店、批发市场、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酒类销售量大的单位加大监督力度,明确监督人员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严格监督落实“假一赔十”规定。酒类相关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出现严重制假售假问题的,要对举办地、举办方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地区举办类似活动的资格。酒类生产企业有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在严厉查处问题品牌产品的同时,依法暂停该企业所有品牌产品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查明情况并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