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各环节查验、记录的衔接,提高可追溯性。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酒类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以白酒和葡萄酒为重点,开展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在各个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三)加大侦办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1.堵塞制假原料来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原酒流通管理,严禁向不具备酒类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销售原酒。加强对酒类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取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酒类包装材料生产、印刷单位,严厉打击生产假冒酒类产品包装、标签等违法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将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销售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时必须查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留存复印件,并详细记录销售品种、数量等信息。餐饮服务经营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向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
2.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行为。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分片包干,全面彻底清剿无证生产酒类产品和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黑窝点”;严厉查处假冒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年份,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酒类生产经营中以“国家机关特供”、“军队特供”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要高度重视社会举报和案件通报线索,全面核清原辅材料来源、产品销售去向,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开展追查工作,查清违法犯罪链条,严厉惩处酒类包装材料印制、原料供应、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分子。对辖区内长期存在非法制售酒类窝点未及时查处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直接监管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鼓励酒类生产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研发、推广假酒鉴别技术,联合开展打假行动。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1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