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严格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细化和完善相关流通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加大酒类市场巡查力度,督促酒类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酒类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从严惩处酒类违法经营行为。举办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的县(市)、区政府和主办单位,要严格审核参展单位资格,实施全过程驻场监管,严厉查处在会展场所内及周边展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行为。
3.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对餐饮服务单位外购及自酿或者调配的酒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和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罚。
4.严格进出口环节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强化酒类进口监管。严厉打击酒类走私行为,规范进口酒类申报,充实价格信息等资料,查处原产地瞒骗等不法行为。加强监督检验和标签核对,对检验不合格、标签不规范的产品依法采取监督销毁、退运、技术整改等处理措施。对从事酒类进口业务的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实施备案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资质要求,督促进口酒收货人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加强酒类出口企业备案管理,严格监督检验和产地核查,防止不合格酒类产品出口。
5.强化重点部位监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专营店、批发市场、酒吧、歌厅、冷饮厅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行为。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监督巡查,切实防止其成为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集散地。
(二)加强检验检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1.加强检验检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严格落实随机抽检制度,逐步推行异地检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对白酒、葡萄酒、黄酒等酒类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氨基甲酸乙酯、生物胺等物质的风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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