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贷款范围
国家限制的行业(建筑、广告、洗浴、网吧、娱乐等)除外的其他微利项目。
第七条 贷款发放银行
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具体发放工作由巴里坤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属营业所承办。
第八条 贷款利率及贴息
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可上浮3个百分点)确定。正常贷款期限内个体经营者不需要交纳贷款利息,由财政按政策贴息。
第九条 还款方式
借款人要严格遵守《借款合同》中还款的有关规定,保证按期还款。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结息方式按照银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经营性亏损造成不能偿还的,担保人要严格按照担保承诺履行代偿义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条 展期条件
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贷款可采取村民五户联保,信誉基层组织担保,协会会员联合担保,财产担保等;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妇女、合伙经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采取利用担保基金、提供反担保方式担保;城镇个人申请贷款的需有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人本着“担保人自荐、借款人推荐、双方协商同意”的原则确定。具体担保资格包括:国家机关在职或者退休职工,年龄不超过65岁;事业机关在职职工,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担保机构承认的能够正常生产而且在效益较好企业的正常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五个家庭户;妇女种植、养殖、加工大户。
第十二条 贷款流程
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妇联组织推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的程序进行。经办金融机构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需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