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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开展动员、培训和调查工作(2011年11月6日-11月10日)。由市地税局召开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动员会议,传达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基层税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人员调查分析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调查分析2010年度以来存量房契税收入和房地产一体化管理情况。

  (三)采集相关数据(2011年11月11日-2012年1月31日)。1.由市地税局根据存量房纳税评估技术标准编制表格,组织税源普查,获取存量房纳税评估所需基础数据。2.地税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数据需求,获取个案房地产的基础数据,满足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的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各种房产建安造价、取费标准以及2010年1月1日以来全市房地产数据(包括:房地产大证、分户证、户主名称、地号、丘号、房产证号码、户型、小区名称、办证时间、一手房、二手房、房屋类型、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地理信息系统(GIS)、工业、商业、住宅及其他土地基准价格、修正系统等。

  (四)制定存量房纳税评估技术细则(2012年2月1日-3月31日)。市地税局负责确定本地区的数据项和数据采集标准,并建立本地区的评估技术细则。

  (五)开展评估结果检验(2012年4月1日-6月30日)。实行正式上线前试运行,以房地产市场实际交易案例为参考,应用数理统计原理和有关指标对评估结果实施检验,对系统评估结果进行检测和验证,不断修正完善标准房信息和各项参数设定幅度,保障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六)上线运行(2012年7月1日)。当检验误差在可控范围内时,市地税局要确保通过省地税局技术小组评定验收。验收后,在存量房交易环节直接调取评税系统的评税价格,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评估值进行征税,逐步建立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机制,实现对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控管。

  (七)建立评税结果争议解决机制。市地税局负责制定各项评估运行机制,如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系统信息缺失处理办法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制定完善相关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地税部门要牵头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吸收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及院校、评估机构共同参与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以提高征管效率、评税的社会公信力和纳税遵从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向地税部门提供进行存量房纳税评估所必需的房地产基本信息资料。国土资源部门要向地税部门提供进行存量房纳税评估所必需的国土基本信息资料。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对存量房申报价格评估异议的认证和裁定工作。财政部门要为软件开发、硬件配备、信息采集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支持地税部门开展工作,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为切实有效开展好这项工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地税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存量房纳税评估日常工作。同时,聘请房地产评估专家、评估师、专职从业人员组成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专家顾问组,负责评估工作中的具体业务咨询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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