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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许政[201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税制改革,堵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漏洞,有效发挥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任务

  (一)按照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要求,利用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的产权产籍、地籍资料及税源普查资料,获取存量房纳税评估所需要的房地产基础数据,建立适合我市的房地产数据信息库。

  (二)按照全省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技术方案,确定我市数据采集项、采集标准和评估技术细则;在全省统一评估软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实现软件本地化,并对系统评估结果进行综合检测和验证,不断修正完善标准房信息和各项参数设定幅度。

  (三)制定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和系统信息缺失处理办法,确保系统上线后的正常运行。

  二、评估范围、对象和时间

  (一)存量房纳税评估范围为许昌市市区和所辖县城城区(包含县级市市区)。

  (二)存量房纳税评估对象为许昌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宅。

  (三)地税部门要统筹安排各时段工作,确保2012年7月1日前上线运行。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详细工作方案(2011年11月1日-11月5日)。由市地税局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更加详实的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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