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比例进行减免:
村 级:挂号费全部减免,治疗费减免10%;
乡镇级:挂号费全部减免,治疗费减免10%,检查费减免40%;
县 级:治疗费减免10%,检查费减免30%。
(二)住院:
1、起付线:是指对农牧民进行补偿时计算补偿费的起点,在此起点以下的费用由农牧民自己支付,具体为:
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50元,超出部分按70%补偿,最低补偿不少于30元;
县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150元,超出部分按55%补偿;
地区级及其以上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超出部分按40%补偿。
2、封顶线:是指给予参合农牧民一年内累计报销住院费用的总和。封顶线为20000元。
(三)慢性病:
1、病种:肾功能衰竭、肺结核、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2、诊断:具有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3、补偿:住院按正常比例报销,门诊就诊费用按50%于每年11月一次性结算,最高不超过400元。
第二十六条 孕产妇住院分娩、65岁以上老人、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家庭成员及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对象住院报销办法。
(一)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给予300元定额补助;贫困高危孕产妇在县、乡两级住院分娩实行零起付线,按正常比例报销;
(二)对65岁以上老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家庭成员住院在原报销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三)由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对象持医疗救助证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零起付线,按正常比例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在一年内未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在乡镇卫生院免费体检一次。
第二十八条 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需要转诊时,实行逐级转诊审批制度,未经批准转诊者住院费用在原补偿基础上下浮15%。已参加其他商业保险险种人员,经审核符合补偿条件者,可使用发票复印件按比例补偿住院费用。
第二十九条 积极鼓励本县农业户口常年在外务工及季节性外出务工的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并分别在哈密、乌鲁木齐、阿拉山口等地设立定点医疗机构,在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所在地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