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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失效]

  第二十二条 补偿范围: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费用按《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目录》、《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4、交通事故。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麻醉品成瘾;
  4、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普通病房单人间、双人间床位费;
  5、膳食费;
  6、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补偿比例:
  (一)门诊:
  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每次补偿3元,每人每年最高补偿6次,并实行单处方限量。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费用不超过15元,乡镇级不超过35元,县级不超过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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