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补偿范围: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费用按《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目录》、《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4、交通事故。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麻醉品成瘾;
4、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普通病房单人间、双人间床位费;
5、膳食费;
6、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补偿比例:
(一)门诊:
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每次补偿3元,每人每年最高补偿6次,并实行单处方限量。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费用不超过15元,乡镇级不超过35元,县级不超过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