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 级:各村卫生室
乡 级:乡镇场区卫生院
县 级: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所、计生指导站
地区级:地区中心医院、红星医院、铁路医院、吐哈石油医院
自治区级: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肿瘤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胸科医院、新疆建工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济困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济困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病医院。
第四章 参加对象及权利义务
第七条 参合人员
(一)在本县居住的农业人口和机关干部农业家属子女及农业户口家庭成员。
(二)在本县居住的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且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居民及家庭成员。
第八条 参合农牧民享有接受合作医疗卫生服务和门诊、住院补偿,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权利。
第九条 参合农牧民负有自觉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按期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凭农村合作医疗证就诊,妥善保管农村合作医疗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等义务。
第五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牧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
第十一条 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20元;中央、自治区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0元;地区财政补助5元;县人民政府补助10元,共计补助55元。有条件的乡镇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补助3-10元。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由民政局提供名单报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定,其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