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2009]21号)(发布日期:2009年3月6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6日)废止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2007〕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07年4月16日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体制,进一步加快自治县农牧区卫生事业发展步伐,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审计、扶贫、发展计划、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等部门和各乡镇主要领导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组成的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的管理及协调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工作 ,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卫生院(简称乡合管办),办公室主任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卫生院院长兼任,工作人员从当地财政所、农经站、卫生院抽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