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上述指标要求根据基线调查结果确定。
四、项目策略及活动策略
(一)倡导各级政府,推动妇幼卫生相关政策、服务、规范和标准的落实和出台。
1、促进妇幼卫生政策、服务、规范和标准的落实和出台。
(1)制定、修订、出台或落实适合当地特点的妇幼卫生政策、服务、规范和标准,促进综合孕产期和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化的政策、方案。常规服务: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重点服务:包括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高危孕产妇管理、新生儿保健、儿童发育筛查、孕产妇、新生儿及儿童危重症识别、转诊与处理、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立等;
(2)制定相关政策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确保妇幼卫生人员队伍的稳定,配备专职妇幼保健人员,加大对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设备的投入,保障规范的孕产期、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政策;
(3)将母乳喂养率、孕妇和婴幼儿贫血患病率、儿童生长迟缓率等健康指标纳入到本地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开展并完善高危孕产妇随访及体弱儿专案管理。
组织方式:
通过动员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领导参与项目监督指导、经验交流等形式。
2、政府倡导,多部门合作网络建立。
通过增强项目地区各级政府和领导对妇幼卫生工作和项目的重视,促进妇幼卫生政策的落实与出台,增加对妇幼卫生和项目工作的投入;同时,通过建立广电、妇联、计生、民政、教育、共青团等多部门合作网络,争取多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支持,保障妇幼卫生工作和项目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组织方式:
(1)省级启动会和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由各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组织召开,参会人员包括省卫生厅分管领导、妇社处处长、省级妇幼保健院院长及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县分管县长和卫生局局长、妇幼保健院张及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县各乡镇分管乡长、卫生院院长、妇幼保健人员。
(2)项目地区工作协调会:省卫生厅妇社处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省级项目协调会,总结本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布置下年度的项目工作。参会人员包括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省妇幼保健院主管院长、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县所在地区(州)卫生局分管局长、保健院院长,项目县分管县长、卫生局局长、妇幼保健院院长。
3、加强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的硬件和人员保障。
通过加强孕产期及儿童保健基本服务及综合服务的房屋、设备、药品及人员方面的充分配备,保障妇幼保健服务提供的全面性及可获得性。
(1)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的硬件建设、保障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供
省卫生厅负责督促项目地区各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建设,确保妇幼保健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得以配备,特别是儿童保健服务所需设备和一间面积不小于10平米的独立的儿童保健体检用房;项目地区乡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标准配齐儿童保健设备,促使项目地区妇幼卫生服务试点机构能够达标。
产科门诊应至少配备成人体重计、血压计、软尺、骨盆测量器及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产科病房除其他产科接产和急救所需设备外,必须配备集血器和新生窒息复苏设备,以加强项目地区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根据妇幼保健的需要配备基本药品,孕产期保健基本用药除产科治疗所需其他药品外,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药房必须配备铁剂以满足孕产期保健的需要。儿童保健的基本药品包括儿童铁剂、维生素D制剂、口服补液盐。
(2)加强母子健康综合服务人员保障。
了解项目县妇幼保健体制的现状,发现工作薄弱环节和影响因素,根据项目县医疗卫生体制和公共卫生工作要求以及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设立或稳定县、乡、村妇幼保健工作编制和岗位,配备相应的专职妇幼保健人员,并落实相应报酬。
在本周期项目结束前;在县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妇幼保健管理科,配备接受过营养咨询培训的妇产科/妇女保健人员,保障孕产期营养咨询门诊开展。至少配备专职儿保人员2人,在有条件的乡镇开展儿童发育评估和儿童营养门诊。
在项目结束前,项目地区承担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助产人员,均应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每次助产需至少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其中1名是接受过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的人员。
(二)提供规范、优质的母子健康综合服务。
1、制定母子健康综合服务规范、标准
(1)规范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建立、健全母子健康综合服务的管理机制
各项目地区应建立急诊、急救、转诊网络体系,制定转诊制度及其工作规范;建立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成立产科技术指导小组和儿童危重症急救小组,公布急救电话;发现乡、村两级危重症孕产妇和儿童及时联系并上转。
各乡镇卫生院应开设孕产期保健门诊和儿童保健门诊,配备必要的基本产科服务和儿童体检设备,有专职的妇产科和儿科医生以及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母子健康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高危孕产妇随访和体弱儿专案管理。
根据项目地区妇女、儿童健康问题及群众的需求,各项目地区应制定乡村级妇女、儿童保健人员可承担的工作要求,建立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内容的在职培训制度,根据妇幼保健人员的工作业绩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励机制。
(2)制定“两个标准”、“两个模式”。
制定“母子健康”乡镇卫生院服务标准:
在参考儿基会“母婴安全”乡卫生院建设十条标准基础上,制定“母子健康”乡镇卫生院服务标准,用于指导项目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妇女保健、妇产科、儿童保健和儿科服务。每县至少建立2个试点 “母子健康”乡镇卫生院,以检验其服务标准应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制定县、乡级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标准:
按照国家级技术指导组制定的县、乡级医疗机构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的硬件设施、服务内容、人员要求等具体标准,指导各级机构满足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并根据机构条件和群众需求,提供规范化的、延伸和优质的儿童保健服务。
制定适宜的农村孕前和孕产期保健服务模式:
按照国家级技术指导组制定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制度、孕前保健服务模式、孕产期保健服务流程、基层产科转诊及急救服务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项目地区孕产期保健服务、转诊及急救服务。
在项目地区建立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发生的孕产妇危重症典型病例进行评审,及时发现产科服务中的不足之处,改进产科服务质量。
制定适宜的农村儿童保健服务模式:
加强新生儿保健,在各助产机构建立由儿科医生参与的住院分娩新生儿离院前评估,及时发现和治疗新生儿危重症。根据项目地区具体情况,建立各级危重儿童转诊制度,开辟“绿色通道”。建立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本地区死亡儿童情况进行评审,及时发现可避免死亡的因素并予以改进。
根据项目地区儿童保健人员情况、家长需求和现行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儿童生长监测和发育评估,针对儿童营养性疾病高发年龄制定适宜的监测频率和监测内容,采用较敏感的监测指标及时发现儿童营养不良,并对儿童家长进行育儿指导,对儿童喂养过程进行监测、评估和喂养指导。
在乡村级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内容与计划免疫工作紧密结合的服务模式,建立简便易行的儿童健康档案。根据《全国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和《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探索适宜农村地区且可推广的儿童保健工作模式。
(3)明确各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职责及服务内容。
县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在完成全县基本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的基础上,开展综合产科和儿科服务,提供孕产妇及儿童危重症的急救服务,开展对下级服务机构母子系统保健服务的技术培训与指导、保障专家蹲点和临床进修的效果和开展健康教育。
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的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基本的产科服务,危重症的转诊前处理和转诊以及产后访视,微量营养素补充,婴幼儿喂养与发育指导,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体弱儿管理,计划免疫,健康教育。
村卫生室:开展母子系统保健服务的宣传动员,产前检查(特殊地区),动员和护送孕妇住院分娩,开展产后访视,婴幼儿喂养与发育的指导和宣传,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特殊地区)。
2、提供母子健康综合服务
(1)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常规服务内容:
①孕期保健:
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提供服务。
孕期检查时,必须包括体重、血压、血常规和尿常规检查,提供孕期营养指导、高危因素筛查及管理。
②分娩期保健:
根据孕妇临产前情况,判断孕产妇危险状况、分娩方式,安排合适的分娩地点。
积极促进住院分娩:在提供助产服务的边远医疗机构,试点建立“示范乡镇卫生院待产室”,以鼓励临近预产期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孕妇提前住院待产,提高住院分娩的可及性。
规范分娩期保健服务,密切监护和处理各产程,正确使用产程图,及时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合理应用缩宫素,恰当掌握剖宫产指征,分娩现场至少须有一名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人员在场,分娩后及时应用集血器测量产后出血量,并在产房观察2个小时,达到防滞产、产伤、产后出血、感染、新生儿窒息等产时并发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