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网建设的通知
(许政[201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电网基础设施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供应的迫切需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电网建设是构建我市安全可靠能源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十一五”期间,我市大力推进电网建设,地区电网等级实现了由220千伏至500千伏的升级,区域主干网架进一步完善,电网吞吐能力进一步扩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十二五”期间,随着国家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将大幅增加,对电网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坚持电力发展先行的原则,积极创造良好的电网建设环境,大力支持电网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二、坚持规划引领
(一)做好电网整体规划。将许昌电网规划纳入许昌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编制时,应征求供电部门的意见,供电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各级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在各级规划中充分考虑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布设,充分体现许昌电网规划和其它规划的有机衔接。
(二)完善电力设施各类手续。要做好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等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对已完成城乡规划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提前将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审批,为电网建设用地创造条件;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需建设的变电站,有关部门可先行对项目出具支持性意见。
(三)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用地实行严格保护,并明确规定保护区域。规划站址和线路走廊用地确需调整的,需征求供电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调整。因调整用地造成电网项目超预算的,视项目进展程度由主张方承当超额部分。严禁在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对已修建的违章建筑,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