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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按96元的标准,于每年的第一季度足额缴纳。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漯政〔2008〕68号)、《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漯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漯人社〔2010〕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3)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缴费基数、费率统一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漯政〔2010〕79号)文件规定执行。
  2.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漯政〔2000〕74号)、《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漯河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漯劳社保险〔2004〕24号)、《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漯河市市直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漯劳社保险〔2004〕25号)和《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漯人社〔2010〕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支付范围和报销比例,统一按市直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漯人社〔201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漯政〔2010〕79)和《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漯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漯人社〔2011〕6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统一经办模式
  1.建立全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的协议监管机制和考核办法,推进分级管理和信用等级制度。本着有利于落实各级权责的原则,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的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单位的资格认定、监督管理及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和资格审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的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的相应事宜。全市制定统一规范的经办业务流程及就医管理服务办法,实现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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