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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调剂金的使用
  市直和各县区要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基金。市级调剂金在市本级及各县区当期基金支付不足、使用累计结余后仍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调剂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本级及各县区各自上缴调剂金累计结余的两倍。市级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3.调剂金的管理
  市级调剂金纳入市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别列账,单独核算。建立完善市级调剂金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市级调剂金的收支情况 。
  4.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实行基金管理与地方责任相结合,市、县区两级要严格基金收支管理,合理使用基金累计结余和市级风险调剂金。市级统筹后,各县区仍是基金征缴和管理使用的主体,各县区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凡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而出现基金缺口的,市级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由所在县区负责解决;完成年度目标后仍有缺口的,本着风险共担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由所在县区累计结余基金和市级风险调剂金予以解决。
  (二)统一政策、标准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全市实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1.参保和缴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漯政〔2000〕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保,按《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漯河市财政局漯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漯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漯河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漯劳社〔2009〕143号)文件规定执行。
  新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漯劳社〔2009〕126号)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执行,缴费基数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漯政〔2006〕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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